为贯彻落实《地下水管理条例》,加强地下水保护开发利用管理,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,近日,水利部、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实施《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 《办法》聚焦地下水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,注重与《水法》《地下水管理条例》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》 的衔接,对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、实化。《办法》分为总则、调查评价与规划、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、超采治理、监测计量、监督与考核、罚则、附则等8章,共40条。 《办法》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。规定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,以及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、开发利用管理、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活动的水行政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 《办法》提出了地下水调查评价及规划编制要求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、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,并确定了年度评价及周期评价两种类型。细化了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要求,明确了地下水储备相关工作要求。 《办法》进一步规范地下水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。在明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、水位控制指标基础上,要求超采区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制定应统筹考虑不同来水情况,以及地下水水位变化可能引起的地下水污染、生态和地质环境影响。要求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、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的地区,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,开展取水工程布局分析评估及优化调整。 《办法》重点强化地下水超采治理。提出了超采区划定及动态调整程序,规范了超采治理方案编制要求。明确地下水超采区内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,适度压减高耗水农作物,鼓励通过节水改造、水源置换、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压减农业取用地下水。推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,推广节水新技术,大力推动非常规水源利用。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采取措施,科学合理开展地下水回补、人工回灌,加强水源涵养。 《办法》突出地下水监测计量和监督考核。明确对于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,可采用以电折水的方式计量。规范了矿产资源开采、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及地热能开发利用取水回灌等的计量要求。地下水超采区、生态脆弱区、重点泉域等,应实施重点监测。《办法》明确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建立地下水超采区水位变化通报机制,采取点名、会商、约谈等方式,督促指导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。《办法》规定了对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取用水户的监督检查,并鼓励公众监督。 《办法》的出台,进一步完善了地下水管理政策体系,更加有利于形成地下水保护合力。水利部、自然资源部将指导各地相关部门贯彻落实《办法》,切实强化地下水保护治理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