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、严格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的要求,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,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,水利部近日启动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,力争用1年半的时间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及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划定工作,督促各省份明确地下水禁采区、限采区。 本次划定工作结合2012—2014年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(评价期为2001—2010年)、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成果,以2020年作为现状水平年,将平原区地下水含水层组、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山丘区纳入划定范围,在广泛收集分析地下水水位、地下水开发利用量、地下水开采引发的生态与地质环境问题等基础上,研究划定地下水超采区、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。 本次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拟根据超采区地下水开采系数、地下水水位下降速率、地下水开采引发问题程度,将超采区划分为一般超采区、严重超采区;根据超采区面积大小,将超采区划分为特大型地下水超采区、大型地下水超采区、中型地下水超采区、小型地下水超采区;根据地下水超采区所在地市级及以上行政区名称和超采区分级、分类、序号等,对各地下水超采区进行命名。 为保证工作质量,水利部在《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》(GB/T 34968—2017)的基础上,借鉴以往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经验,组织编制了《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技术大纲》,确定了技术负责单位,同时明确了各流域管理机构、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。各省份将结合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,同步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下水禁采区、限采区划定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