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《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》)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,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。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《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结合全省实际,《条例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航道规划,增强干线航运能力,改善支流通航条件,促进长江、淮河、新安江等流域干支航道跨省跨流域联动发展,推进连接长江三角洲主要港区的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;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产业政策和措施,加强跨区域合作,实现信息互通、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;引导优势产业临港布局,在沿江、沿淮形成产业集中度高、辐射力强、与港口布局相协调的临港产业经济。
《条例》鼓励发展集装箱运输和建设集装箱中转系统,支持集装箱江(河)海联运;要求设区市政府依托水运优势,推动开展水路运输金融、保险、船舶交易、船舶租赁等业务,促进现代水路运输服务业发展。《条例》明确,要加大对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,省和设区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水路运输发展规划,并与航道规划、港口规划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