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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院继续被确认为“全国文明单位”和“全国水利文明单位”
日期:2015年05月06日 10:04:53点击数:字号:【

全国文明单位

全国水利文明单位

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《关于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(区)和继续保留的全国文明城镇、文明单位名单的通报》(文明办[2015]3号)和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《关于确认前六届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名单的通报》(水精[2015]4号),我院顺利通过复查,继续被确认为“全国文明单位”和“全国水利文明单位”。

“全国文明单位”是我国文明创建工作的一项综合性最高荣誉。2011年12月,我院荣膺“全国文明单位”称号,按照中央文明委相关评选要求,已获得“全国文明单位”称号的单位实行三年复审制。自1993年、1997年省部开展文明单位评选工作以来,我院一直保持江苏省和水利部文明单位称号。

2012年以来,我院坚持“两手抓、两手都要硬”的方针,紧密围绕中心,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为抓手,在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下,科技创新成果硕果累累,为水利、交通、能源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;思想建设、作风建设、队伍建设、廉政建设、制度建设、环境建设成效显著,先后获得了“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”、“全国专业技术人才先进集体”等一系列荣誉称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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